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和《黄淮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系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系经河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条 设立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5—8人组成,设正副主席各一人,分委员会主席应为系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其他成员应从系教学管理干部和正、副教授中遴选。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任期3年。
第四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审核所属专业应获得学士学位者的资格,拟定应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提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并注明不能授予的原因;上报应授予学士学位者及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有关材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审批。
(二)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三)负责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四)协助校学位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
第五条 成立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工作准备材料,做好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负责受理本系普通本科、成人本科和校内外推荐的已取得本科学历人员学士学位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者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情况和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诚实守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二)在学籍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大学本科的各项教学计划,修满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毕业论文、教育(专业)实习及其它规定的实践环节的成绩均在中等及以上,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 符合第八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曾因违犯校纪、校规等受到一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二)考试作弊者;
(三)在校学习期间因学业成绩原因,曾被编入下一年级学习或跟班试读者;
(四)在校期间,必修课累计有5门课程(含5门)及以上或必修课累计有18学分及以上(建筑学专业必修课累计有6门课程(含6门)及以上或必修课累计有24学分及以上)属补考或重修合格者,或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习绩点小于1.5者;
(五)以结业证明换取毕业证者;
(六)因其它原因,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八条 因第七条第3、4款原因,不能获得学士学位的,如果毕业当年考上全国统招硕士研究生者(不含申请赴国外攻读硕士学位),经本人申请,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对于未实行完全学分制的学生,因学校大学英语期终考核、补考不合格而不能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若第八学期前(含第八学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且成绩折合满55分,经本人申请,在具备其它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条 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按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经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可以撤消其学士学位。
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毕业前表现特别突出,经本人提出申请,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省学位办批准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由校长签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由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对毕业当年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以后不予补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办。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2级本科毕业生开始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系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其未尽事宜,由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处理。- 上一篇:数学科学系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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