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与统计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日期:2020-07-04  发布人:数学与统计学院  浏览量:3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加强学院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明确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及成员个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所负责任,坚持不懈地抓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全院各项工作的健康顺利进行,切实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目标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把其作为学院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把反腐倡廉建设与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落实。

第三条  明确责任分工,构建责任网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实际,分解任务,明确分工,形成责任明确、目标具体,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网络体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学院党总支负责,并相应成立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第五条  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总支书记、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组成,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

第三章  责任范围

第六条  学院党总支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责。具体责任如下:

(一)党总支书记: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对党总支领导班子、各党支部和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

(二)党总支副书记:协助党总支书记抓好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上述工作负领导责任;对科(室)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

(三)学院党总支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所分管的工作和科(室)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院行政领导对全院行政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工作负全责。

(一)院长:对全院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对副院长负直接领导责任;对科(室)的廉政情况负领导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

(二)副院长:协助院长抓好全院行政工作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工作,对部门领导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部门的廉政情况和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学院内各科(室、所)的党政正职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部门副职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本部门所发生的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各科(室、所)的副职干部协助正职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

第九条  学院工会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学院党总支和院行政主动接受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考核。

第四章  责任内容

第十条  学院党总支和行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除应承担本《实施办法》第六条所列领导责任外,还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按照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院的具体实际,制定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到在安排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时,安排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党纪、党风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纪、法规,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三)定期听取教职工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四)每半年召开一次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在认真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院班子成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五)加强廉洁自律,积极配合、协助校纪委对我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除应承担本《实施办法》第七条所列领导责任外,还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计划,与行政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实。

(二)在人才引进、职称评聘、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教职工和学生较为敏感的有关工作中,严格按照学校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谋私利,经得起检查和考核。

(三)严格财务管理,执行财经纪律,用好学校下拨的各类经费,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原则,对行政管理工作中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及时整改。

第五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二条  把学院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年度考核以及选拔任用、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学院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接受学校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各部门负责人、各岗位工作人员接受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小组检查考核与监督。

学院党总支按要求每年年底向学校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学院领导干部每年按要求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各岗位工作人员每年考核述职时按要求报告部门、岗位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根据学校规定实施相应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学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疏于教育和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工作人员违反财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六条  实施责任追究,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领导责任和岗位人员直接责任。

追究集体领导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岗位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种先进的资格。

第十八条  院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的,由上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机关实施责任追究;各部门负责人、各岗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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