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科学系科研管理办法
日期:2013-02-06  发布人:数学科学系  浏览量:4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系科研工作的管理,充分调动广大专业人员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培养科技人才,提高全系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和业务水平,促进我系科研工作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工作应贯彻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根据数学牧生产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开展科学研究,提高我系综合科研能力,为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第三条  科研以方法研究和应用研究为主,积极组织科研力量,发挥现有人才和设备的作用,针对当地数学牧和本系本院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难点问题和实际问题,组织内外合作,开展科研攻关。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倡导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加强学术思想的交流和讨论,不断探索创新,营造生动活泼的学术氛围。

第五条  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气,调动和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工作热情。系办公室和系实验室要为科研第一线服好务,保障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科研组织管理

 

第六条  科研工作由一名副主任分管,系办公室指定专人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系办公室科研工作日常管理职责是:

(一)遵照校科研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结合我系实际,组织制定科技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

(二)负责收集项目申报的有关信息并及时向我系科技人员提供,组织科研课题的立项、评审和申报工作;

(三)负责对立项课题的进展情况定期检查,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负责科研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归档等管理工作;

(五)组织学术活动,协调系内外科技合作;

(六)审查、办理学术论文、学术资料的登记、统计工作。

第八条  各教研室应根据专业发展方向和各自特点,制定科研计划。教研室的重点科研选题,应组织全室人员讨论,再由教研室主任写出推荐意见。课题负责人直接对课题负责,教研室主任负责协调和督促本室科研课题的落实。各教研室之间和个人之间通过协商可合理组合选题,或与外单位协作承担科研课题。系设立专家小组,承担本系科学研究相关问题的咨询和评议。

 

第三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的预测和论证是立项前准备工作的重要环节。各教研室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在总结当年科研任务完成情况的基础上,进行下一年度的科研计划选题。课题申请者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科研项目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每位课题申请者在研项目总数不超过二项。其选题过程包括:科研设想——文献检索、查新——写出综述——立题——课题设计——做开题报告——修改——完成课题设计并填写课题设计书——申报各级课题。

第十条  课题申请者填写科研项目申请书时必须严肃、认真,应有完整的科研计划和设计方案,阐明立题依据、研究内容、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预期成果以及详细的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专家小组需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实现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申请资助经费的必要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签署意见,择优推荐上报。

第十二条  重点课题应由课题负责人到会陈述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尽量争取省厅级、部省级及国家级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同一申请项目可多渠道争取立项,落选项目也可经修改后继续申报。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力:

(一)在接到项目批准资助通知后,科研项目负责人两周内应填好《课题任务书》或《科研合同书》(一式六份)。项目应尽快实施本年度的课题计划,落实人员、时间和进度。按计划及时向系分管领导及院科研处汇报课题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对项目批准下达6个月后,没有充分理由而未开展工作者,按相关科研规定,撤销其课题,全部收回所拨科研经费,已支付部分追缴。

(二)科研项目负责人有权在规定范围内支配经费;有权决定该项目研究论文及成果的署名和排列顺序;有权决定受奖人员名单,按规定分配成果奖金及项目创收提成部分。

第十五条  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修改研究计划。

第十六条  配合校科研处对获上级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获上级资助项目无特殊情况(如意外伤亡、重病、离职等),都要按时开展课题研究,在科研中认真负责、不准弄虚作假、滥用经费。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延期的管理:

(一)按原计划到期的科研项目,无充分理由,原则上不予延长研究周期。确需延长者,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报校科研处审定。

(二)由于客观原因或执行中遇有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已立项课题无法开展或无法进行者,项目负责人须向校科研处书面申述终止研究的理由,经批准后方可终止。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实行验收制度,课题全部完成后,应及时认真总结,撰写论文,填报《科技项目验收证书》,作好项目终期评估。凡是没有经过验收并通过终期评估的项目,将按照各级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项目负责人需将科研过程中全部的原始资料、经费使用决算、科研工作总结及论文材料在项目结束后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获国家级、部省级重点立项课题,为保证课题顺利完成,必要时科研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可申请全脱产或半脱产集中精力完成课题。

 

第四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科研业务费范围:测试、计算、分析、查新、评审、差旅交通、通信、劳务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科研论文审稿费、版面费。

(二)试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试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样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三)仪器设备费:课题计划内专用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课题完成后,所购置的仪器设备按科研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科技成果的鉴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成果鉴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完成科研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各项任务、指标,各种数据资料完整、准确,技术成熟、完善,符合有关法规要求;

(二)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其中不能公开的材料需注明);

(三)科技理论成果其主要论著在省级以上(包括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一年,或在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附会议发言安排等有关证明),并收入论文集一年以后;

(四)应用性技术成果必须经过实际验证并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或已开始推广应用;

(五)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应达到或超过原有成果水平,并具有较大面积推广的证明材料;

(六)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应在消化、吸收应用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加以创新,达到或超过原有技术水平;

(七)软科学研究成果,必须出具采纳本成果的部门、单位的证明材料,能说明该成果的创造性和实际应用中所取得的效果;

(八)课题的主要完成单位及主要完成者在名次排列上已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十二条  申请鉴定必备的材料:

(一)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一式四份;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一份;

(三)有关材料,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研究总报告:包括立题目的、参加单位、经费来源、工作起止时间、工作内容、研究成果等;

2、成果查新报告;

3、推广应用证明;

4、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复印件;

5、主要研制人员名单及亲笔签名;

6、课题由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须填写《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并加盖公章;

7、使用实验动物的须附上实验动物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成果鉴定的组织形式,可根据成果的不同类型,依据主管机构的规定,采用以下形式:

(一)书面鉴定(函审鉴定):适合于理论研究成果、应用基础研究成果或不需要考察现场或已有专门机构测试报告的科技项目。可将主要技术资料寄发给同行专家,鉴定意见由主管科研单位或专家综合形成评审意见,并附全部专家书面评审意见;

(二)会议鉴定:适合于涉及面较广或必须通过现场技术鉴定才能评定其技术的科技成果;

(三)检测鉴定:适合于须通过国家各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检验、测试性能指标方可以达到鉴定目的科技成果(如计量器具、仪器仪表、新材料等)。

以上三种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科研成果的推广与应用

 

第二十四条  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申请专利:

对已取得的科技成果,应采取各种方式,通过各种渠道积极加以推广应用。

推广应用科技成果可通过申报专利、技术讲座、举办专题学习班、现场会、新技术推广会或通过技术市场(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的方式进行,使科技成果尽快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五条  科技成果技术资料归档:

申请科技成果的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做好科技成果资料的归档工作,归档材料包括:

(一)研究计划部分:包括课题申请书、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工作方案、科研课题经费决算清单等;

(二)原始记录部分:包括实验、调查、分析、测试形成的原始记录本、图纸、照片、录音带、录像带以及经过归纳整理的数据等;

(三)总结报告部分:包括研究工作总结报告、阶段工作报告、论文、专著、专题报告等;

(四)鉴定及推广应用部分:包括鉴定会的申请报告、上级批文、鉴定书、成果评价意见、获奖情况、推广中的反馈信息及对本课题的评价、建议性质的来往文书等。

 

第七章  科研成果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凡通过上级科技主管部门主持鉴定的成果,可向主持鉴定部门报送申请奖励。申报科技成果奖励的报送材料,按授奖单位的具体要求报送,一般材料如下:

(一)科技成果报告表;

(二)科技进步奖申报书;

(三)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四)查新检索报告;

(五)成果推广应用证明;

(六)科技成果归档表;

(七)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  科研课题成果项目奖:

凡我系人员作为科技成果的课题组成员,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的项目予以不同档次的奖励。奖励标准根据系每年的经费状况,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科研工作突出贡献奖:

对在科研工作中成绩优异,成果突出的科技人员经系专家小组评审推荐,报经系党政联席会批准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根据系每年的经费状况,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数学科学系图书资料管理制度

 

为了系统地管理本系图书室的资料和财产,使图书资料更好地服务于教学和科研,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图书资料室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担任本系图书的分类、编目、上架和借阅工作,并协助学校图书馆购买专业图书。

(二)每学期末应对所有书籍、杂志、报刊、磁带、光碟等财产列出详细的财产管理帐目,已损耗的应及时报损,销帐。

(三)每年进行一次图书的整理、剔旧、清查、装订工作。

(四)作好日常的管理工作,保持图书资料井然有序和清洁,作好通风、防火、防蛀和防潮工作。

(五)完成系主管领导交给的其它任务。

二、图书资料采购办法

(一)采购的图书资料要围绕着本系的教学中心工作,以及教师开展本专业的教学科研活动。

(二)凡是教师需要采购的图书资料,先由本人申请,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在保证不重复的基础上购买。

(三)图书资料采购后,由采购人签名,然后由图书资料管理员登记入库经系主管领导签字方可报帐。

(四)对于教学、科研所需的期刊杂志,在订阅时,由各教研室讨论研究后,提出订阅计划,交由办公室主任统一负责订购。

三、图书资料借阅办法

(一)本资料室的词典、书刊、杂志、期刊、光碟、录音带和空白磁带等资料只供本系在职人员本人借阅。

(二)借阅图书资料要进行登记,由资料员负责办理借阅手续,读者在借阅前应仔细检查所借书刊资料等有无涂画、损坏,并及时向资料员说明。

(三)资料室实行开架阅览,做到“藏阅统一”使读者可以直接与书刊见面,根据自己的需要从书架上自由选取,以便节省查找目录卡的时间。

(四)对于本系的字典、词典、百科全书等工具书一律不外借,需要查阅的教师可在资料室查阅。

(五)各类资料借阅权限:

教师每人限借书不得超过四本,借用期不得超过一个学期。教参及教材配套录音和用于教学的VCD碟的借用数量和时间须经主管系领导批准,视教学所需而定,如需续借,需到管理员处办理续借或归还再借手续。如未按时归还,系将发出催还通知,否则按丢失处理。

(六)教职工调离,必须归还所借图书和磁带等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七)教师可以预约已借出的书刊资料。等书刊资料归还资料室后,管理员会向预约读者发出取书刊资料通知。

(八)图书资料室开放时间:每周两次,星期二下午和星期五下午。

四、污损、遗失、偷窃图书的处理办法

(一)读者在书刊资料上涂改、批点、加注、划线、影描、污渍卷折等均视为污损书刊资料。每损坏一页赔款05元,如损坏严重,必须赔偿原书刊资料,无法赔偿原书刊资料的,按遗失书刊资料规定处理。

(二)如有遗失书刊资料,必须赔偿。赔偿的方式有两种:或者赔偿书刊与资料,无法赔偿原书刊资料的,即由读者自己先买回新的相同的书刊资料(光碟和录音带等),或者赔款,即按原价的三倍赔偿现金。如果赔偿后读者在一个月内又找回原书刊资料,可将原书刊连同赔偿收据交回系资料室,资料室即退回赔偿款,但需交纳手续费五元。

(三)凡未办理借阅手续而将书刊资料私自携带出资料室者均视为偷窃书刊资料,凡偷窃书刊资料者,每册书(光碟、录音带)处以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除罚款外,责令写出公开检讨,并上报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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