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工会数学与统计学院分会工作暂行条例
日期:2020-07-04  发布人:数学与统计学院  浏览量:3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黄淮学院工会数学与统计学院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是学校工会委员会的基层组织,是学校党组织密切联系广大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学校工会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为加强分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基层工会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分会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学校工会委员会和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和学院的工作任务,根据广大教职工的意愿和要求,依照《中国工会章程》和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分会要认真执行新时期工会工作方针,以维护教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加强对教职工的思想教育,团结和带领广大会员干事创业,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在校院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主力军作用,促进学院健康和谐发展。

第四条  分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分会的基本任务:

(一)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发展,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努力完成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采取生动活泼、灵活多样的形式,对教职工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二)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配合党总支和行政,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群众性活动,宣传先进事迹和经验,推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三)积极参与校院民主管理和监督,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四)重视和加强青年教职工培养工作,深入了解青年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状况,根据青年教师特点开展活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解决他们的困难;

(五)参与本院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决策,关心教职工生活,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六)开展有益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和活跃教职工业余文体生活;

(七)关心教职工工作条件的改善,维护他们的安全和健康,监督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食品卫生等法规、条例的贯彻执行;

(八)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针对女教职工的特点开展工作;

(九)抓好分会建设,发挥其作用。做好收缴会费、接收新会员、接转会员关系等会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组织与成员

第六条  分会机构设置。分会设分会委员会,委员由35人组成,设主席、组宣、文体、女工委员等。分会主席原则上由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兼任。

第七条  按期选举分会委员会。分会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没有特殊情况一般不得提前或延期换届,如有特殊情况需经学校工会委员会批准,方可提前或延期进行。

第八条  分会委员会成员应由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服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开拓精神的会员担任。

第九条  分会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制,讨论和研究以下问题:

(一)贯彻会员大会决议,贯彻执行党总支和学校工会委员会有关决议,组织会员参加各种活动;

(二)向会员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和向党总支、学校工会委员会呈请的重要工作的请示、报告;

(三)分会的工作计划和总结;

(四)学院政务公开、民主管理和监督事宜;

(五)向学院提出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分会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条  分会要建设一支热爱工会工作、办事公道、责任心强、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的积极分子队伍,依靠他们开展好各项工作。

第四章  分会与党总支的关系

第十一条  分会接受党总支的领导,贯彻执行党总支有关决议,定期向党总支汇报以下工作,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一)分会的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分会换届选举的方案;

(三)分会委员会委员的调整和配备;

(四)分会举办的各种大型活动;

(五)分会贯彻执行学校工会委员会指示、决议的实施意见。

第五章  分会与院行政的关系

第十二条  分会要支持、配合院行政的工作,组织发动教职工积极参加院行政的各项工作,提高工作效益和质量,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分会代表教职工监督院行政正确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的法规政策以及学校的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对院行政决定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时,分会委员会要参与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院分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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